加拿大遗嘱的订立及其效力

加拿大遗嘱的订立及其效力

Lahoo.ca 溫哥話樂活網 – February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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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及其效力

本文内容依据即将实施的《遗嘱、遗产和继承法》。

年满16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订立遗嘱。未满16岁者订立的遗嘱无效。

有效遗嘱的三个要件分别是:1。书面遗嘱。 2。遗嘱的结尾由立遗嘱人在另外两名证人同时在场时签名或者确认。3。两名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签名。

法院有下列承认无效遗嘱的权力。如果有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某些记录(包括电子记录)、文件、文字或符号具有遗嘱效力。

如果遗嘱符合下列法律,也为有效遗嘱。立遗嘱地、遗嘱人的住所地、立遗嘱人的常住地、立遗嘱人的国籍地、符合卑诗省法律但在卑诗省外订立的遗嘱、立遗嘱人财产所在地的法律、交通工具的注册地(若遗嘱在交通工具上订立)。

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年满19岁。即使见证人在见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依然有效。

立遗嘱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财产以遗嘱形式赠与受益人。

遗嘱中对见证人和见证人配偶、代替立遗嘱人签名的人和配偶的赠与是无效的。

改变遗嘱的程序和订立遗嘱相同,也必须满足前述的三个要件。撤销遗嘱有如下方法:订立新遗嘱、发表满足遗嘱要件的声明、或由立遗嘱人或其指定的人为了撤销遗嘱而撕毁或烧掉等。
Charles J. Cao, Barrister & Solicitor
THE CAO LAW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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