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新《家庭法》下的几个重点变化

卑诗省新《家庭法》下的几个重点变化

Lahoo.ca 溫哥華樂活網 – October 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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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份,新的《家庭法》实施,《家庭关系法》作废。 我们事务所概述了新法在财产分割、子女照顾和庭外解决等方面的变化。

财产分割

新法很重要的一个变化是扩大了配偶的定义。新定义下配偶包括已婚配偶和同居两年以上的配偶。这两类配偶在新法下的权利是相同的。但在旧的《家庭关系法》下,同居配偶没有分配财产的权利,只能取得其对家庭财产的贡献份额。

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分居前双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家庭财产,不再沿用旧法“用作家庭用途的财产是家庭财产”。

新法也规定了一些不作为家庭财产的排除财产:1、关系开始以前配偶双方各自的财产;2、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接受的赠与;3、配偶一方因人身伤害造成的赔偿或者保险金(除非用于赔偿配偶双方或用于支付收入损失);4、使用上述排除财产购置的其他财产。

虽然这些排除财产不用于家庭财产的分割,但关系开始后财产的增值部分仍然是家庭财产。

子女照顾

新法不再使用抚养(custody)和探视(access)的说法。新法也规定孩子的最高利益是法院在做出有关子女的判决时的唯一考量因素。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配偶双方对孩子照顾的历史;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影响;孩子的意愿;影响孩子安全和健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家庭问题的庭外解决

新法鼓励双方在合适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协议、调解、咨询、子女照顾的协调、和仲裁等手段庭外解决家庭纠纷。

订立婚前协议的双方需要知道新法允许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做出和法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例如家庭财产的不平等分割或者排除法律没有排除的财产。这可以保障夫妻双方采取更适合他们特定情况的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有下述情况之一,法院有权判定双方的协议无效。1、一方没有披露重大的财产或债务或其他影响双方决定的重要信息;2、一方不当利用对方的弱势如无知、需求或压力;3、一方不明白协议的本质和后果;4、从协议订立后经过的时间、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双方对协议约束力的认同等方面看协议本身严重不公平。

在夫妻双方签订结婚协议或分居协议前,寻找律师的帮助可以使双方更易实现协议需达成的目标。

Charles J. Cao, Barrister & Solicitor
THE CAO LAW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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